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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争议起因

  2005年1月,屠某与一纸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屠某担任生产部专员职务,基本工资4000元,加上岗位、伙食津贴2600元,另加绩效奖金。2007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屠某仍在纸业公司工作,期间屠某向纸业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但纸业公司未置可否。然2008年3月20日,纸业公司向屠某发出《离职通知书》,通知屠某办理离职手续,单方解除了屠某的劳动合同。

  庭审答辩

  在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屠某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2008年2月5日,屠某向纸业公司邮寄了一封要求与纸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特快专递,次日,纸业公司收到了该特快专递,但纸业公司始终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最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侵犯了屠某的合法权益。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3月未签劳动合同三个月的双倍工资,希望仲裁委员会支持其仲裁请求。

  公司在答辩时认为,屠某的合同已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2008年3月20日,公司向屠某发出《离职通知书》,通知屠某办理离职手续,同日,屠某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收到了该通知书,次日起,屠某不再去纸业公司上班。公司解除屠某的决定合情合理合法,故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屠某的申请。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屠某与纸业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这期间纸业公司是否应每月向屠某支付两倍工资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查明事实,屠某与纸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未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20日,屠某与纸业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仍维持着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合同签订宽限期,故纸业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起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即纸业公司除已支付屠某的正常工作工资外,应额外支付屠某2008年2月、3月二个月工资)。仲裁委员会最终部分支持了屠某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实施,不懂法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违法的理由,学习和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各项条款,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对用人单位,已是当务之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道路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因此需要社会各界尊重和理解《劳动合同法》,并加强法制宣传的力度和深度。

来源: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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