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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欠了1700元,却被罚了17000元,连出国都受到影响,我这次可真的是因小失大了”。拿着法院的处罚决定书,金利达家具公司法人代表张先生后悔不已。因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这名法人代表在机场被边检部门截留,公司被处以欠款本金10倍的罚款。这是昨天本市法院首次在执行中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对法人作出的处罚。徐汇区法院执行庭庭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将对‘老赖’产生很大的震慑力。”
2005年7月10日,金利达公司的员工黄亮发生了工伤事故,构成十级伤残。然而,在黄亮病假期间,金利达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2006年2月,黄亮因工伤工资等与金利达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公司理应给付员工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判决金利达家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黄亮工资322.58元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87.10元。判决生效后,金利达公司迟迟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以后,金利达公司置法院的传唤于不顾,甚至法官上门时也拒绝配合。日前,徐汇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得到消息,金利达公司法人代表张先生近期要出国商务考察,于是及时与边检总站联系,采取了相关措施。4月18日,张先生出现在机场欲离境,边检部门依法扣留了其出境证件并及时通知法院。这时他这才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于次日赶到法院缴纳欠款。鉴于金利达公司有能力履行执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法院对金利达公司作出罚款17000元的处理。
法院对金利达公司的处罚依照的是今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按照1991年颁布的民诉法,罚款金额的起点只有1000元,对一些拒绝执行的‘老赖’来说,震慑力还不是很大。有的人在法院作出执行决定后,只缴纳执行款就完事,根本没有认识到法院执行的严肃性。”徐汇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告诉记者:“新颁布的民诉法罚款金额起点是一万元,我们对金利达公司处以执行标的10倍的罚款,目的是体现执行的威慑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