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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炒期货涉案119亿 “联泰”5名骨干被判刑
  去年8月13日,本报曾以《地下黄金期货交易设局“吞金”》为题,首家报道了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公司)及其5名骨干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变相期货,买入卖出金额均超过119亿元,被黄浦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昨天,黄浦区法院对联泰公司和5名被告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根据黄浦区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经王某提议,与洪某、金某、程某商量后,通过注册代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400万元,在黄浦区注册成立联泰公司。程某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程某、洪某各占45%的股份,金某占10%的股份。开业前,王某设计了一套黄金炒卖经营理念,得到3名股东的认可,金某由此还实施制定了“联泰黄金买卖细则”。联泰公司内部设有交易部、业务部、财务部等多个部门。由王某担任执行总裁负责公司全面的工作,金某主管业务部门工作,洪某担任财务总监,程某负责行政工作,另一名被告胡某则是交易部的主管。
  联泰公司对外谎称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具有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先后在外省市开设了15处办事处拓展业务,发展了723名客户。在实际经营中,联泰公司采用标准化合约,规定以100盎司黄金为1张买卖合同,让客户采取“买涨”、“买跌”,进行反向对冲交易。还允许客户以远低于合同价值保证金进行放大交易,对负债的客户实行强行平仓。联泰公司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6909万余元,净收取客户保证金2981万余元。大部分客户都蒙受了巨额亏损,合计亏损2942万余元。交易总买入和总卖出金额均超过119亿元。公诉方认为:联泰公司及5名被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联泰公司及5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联泰公司的买卖黄金行为不是开展变相期货交易,而是现货交易中的延迟交收模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审理后查明,联泰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其买卖黄金行为具有买卖标准合同、采用放大保证金方式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特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方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合法有效,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5名被告属于共同犯罪,其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王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金某等4名被告起了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对王某等5名被告分别判处5年半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5名被告在庭上平静地接受了判决结果,王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将提出上诉。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王文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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