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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级禁毒部门共同努力和全社会广泛参与下,本市禁毒执法、禁吸戒毒和禁毒预防三大战役有序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受国际毒潮泛滥以及周边省市多种涉毒因素影响,本市在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摇头丸”、冰毒和氯胺酮等新型毒品又来势凶猛、迅速蔓延,缴获的新型毒品总量逐年攀升,吸食、注射新型毒品的人群在不断扩大,歌舞厅、酒吧和私人会所等文化娱乐场所内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已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稳定。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禁毒人民战争成效,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继续保持对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严打态势,着力加强对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防范工作,坚决遏制新型毒品发展蔓延势头。
一、加大对新型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及制药机械监管的工作力度。要针对重点毒源地区和重要出入境口岸,通过增加专业缉毒力量投入、增强情报导侦意识、添置先进检测仪器设备等各项措施,筑牢本市陆、海、空、邮立体堵截防线,阻断新型毒品的出入境通道,摧毁新型毒品的分销网络。要严格落实对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及制药机械等单位在生产经营、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监管网站工作能效,加强重点单位内部信息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完善情报互通和办案协作机制,不断提高对可疑线索的收集、分析和查证能力,有效防止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及制药机械流入非法渠道。
二、严厉打击文化娱乐场所内的涉毒活动,坚决铲除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土壤。要持续开展对歌舞厅、卡拉OK厅(包房)等文化娱乐场所,以及酒吧和私人会所的排查整治工作。除自行举报外,凡被查获存在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要一律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对符合“情节严重”规定情形的,要一律予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法律法规上限处以罚款,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场所经营业主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采取属地职能部门明查与上级职能部门暗访相结合,主管部门监察督促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严格落实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责任和相关行政处罚措施。
三、加强对吸食、注射新型毒品违法人员的查处收治和教育挽救工作。要严格按照发现一个、登记一个的要求,加强对吸食、注射新型毒品违法人员的信息登记和分析研判工作。对吸食、注射新型毒品的违法人员,一律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对认定为吸食、注射新型毒品成瘾的违法人员,予以三个月的强制性戒除,并辅以针对性的分区管理、禁毒教育和对症治疗等措施;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对强制戒除或者劳动教养后回归社会的吸食、注射新型毒品人员,要纳入现有吸毒人员的社会管控帮教工作范围,积极开展针对性的尿样检测和精神状态随访评估工作。
四、广泛、深入开展防范新型毒品的宣传教育,形成对新型毒品违法犯罪“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要针对新型毒品的特点,采取多种教育形式和方法,揭示新型毒品损害人体、危害社会的本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新型毒品危害性的认识和自觉抵制新型毒品的能力。要大力宣传《关于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加快对有功人员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兑现有关奖励政策,切实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要落实文化娱乐场所的禁毒责任告知制度,增强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和守法经营意识。要运用各种宣传载体和媒介,公开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公开报道严厉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一批涉毒场所和不法经营业主,震慑毒品违法犯罪人员。
五、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相互协作,提高工作成效。本市宣传、经委、公安、检察、法院、文化、卫生、工商、食药监和安监等各级禁毒职能部门要切实把对新型毒品的预防宣传、监管防范和打击查处等工作内容放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研究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尽早制定工作实施意见。各级禁毒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新型毒品问题,亲自过问工作实施和推进情况;分管领导要深入重点地区和基层一线,了解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具体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跨前指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与兄弟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真正形成整体合力。要强化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市级专项督察(办)和责任倒查制度,严肃追究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失职,以及为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行为,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和实现预期目标。
上海市禁毒委员会 2007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