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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个耳光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法院判处缓刑一年

  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因一时冲动,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日前,青浦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花(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去年2月,张花骑电动车下班回家,撞倒了骑自行车的李玲(化名)。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花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玲承担次要责任。然而双方对事故赔偿一直都无法达成协议。

  同年9月,张花与丈夫一起到李玲所在的工厂向她催讨事故赔偿费用。李玲仍坚持说,不会赔钱给张花,她认为在事故认定时,交警已经认定张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自己被她撞伤后没有问她要钱已经很客气了。张花则说,自己是被李玲的自行车撞伤的,应该赔偿自己的医药费。于是两人开始争执起来,张花随手打了李玲一记耳光,导致李玲左额颞硬膜外少量出血,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玲又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张花向被害人李玲支付了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2.8万元。鉴于张花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李玲作了经济赔偿,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陈颖婷 夏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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