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先生和曹女士在婚内就订立协议,对共有的房产进行了分割;但离婚后,两人未及时办清房屋过户手续。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这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房屋还是归杨先生所有,但对于支付给曹女士的补偿款,则根据房屋的升值情况,酌情予以提高。
婚内约定划分房产
杨先生和曹女士原来是夫妻。2005年1月1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上海市国顺东路900弄一套131.50平方米的住房归杨先生所有,欠银行的按揭贷款72000元及购房时的借款140000元也由杨先生偿还;另一套位于上海市四川北路1885号的49.07平方米房屋的产权也归杨先生所有,购房时的借款亦由杨先生负责归还;如果日后出现离婚等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事,曹女士应无条件协助杨先生将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过户至杨先生名下,不向杨先生主张任何房款;曹女士在完全同意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由杨先生补偿曹女士人民币500,000元。
离婚之后女方违约
2006年5月8日,杨先生和曹女士经杨浦区民政局登记离婚。2007年4月18日,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离婚后,他曾多次要求曹女士从国顺东路房屋中搬离,并按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曹女士一直未按约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约定的两套房屋归其所有;曹女士协助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从国顺东路房屋中搬离,归还该房屋内的家具、沙发、家用电器等财产;并要求曹女士按每月人民币1500元支付自2006年5月起至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而曹女士则辩称,对财产分割协议无异议,但纠纷的起因是由于杨先生未按约及时支付财产折价款,致使她无力购置房屋而产生的,故对杨先生主张的房屋占用费不予认可;由于本案涉争的两套房屋目前的市值比订立协议时已增值,故要求杨先生对增值部分给予一半的补贴;而国顺东路房屋内也无杨先生主张的部分财产;此外,她从2007年1月起至2008年2月止,共为杨先生代为偿还国顺东路房屋银行贷款14504元,现要求杨先生予以返还。
房价升值要求补偿
审理中,经评估,本案涉及的两套房屋目前的市值分别为2040000元和775000元,在2005年1月1日签订协议时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200000元及人民币747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本案所涉房屋的价值确已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若再以原约定的财产折价款数额,则曹女士无法购得与订立协议时相同条件的住房,故杨先生除应给付原约定的财产折价款外,尚应再根据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参考当初订立协议时的房屋价值,酌情予以补偿。
至于国顺东路房屋内的财产,因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对该项内容约定不明,且曹女士对杨先生提供的财产清单上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故对可查证的部分法院亦予以认定分割。杨先生要求曹女士支付自2006年5月起至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因双方对协议未能履行均有一定的责任,且协议中亦未约定搬离的时限,故对该主张法不予支持。按照协议约定,国顺东路房屋的银行贷款应由杨先生负责偿还,现曹女士已代为偿还了自2007年1月起至2008年2月止的贷款,故对该款项应由杨先生归还给曹女士。据此,遂作出判决:国顺东路和四川北路两套房屋产权归杨先生所有,曹女士应协助杨先生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杨先生应给付曹女士财产折价款共计700000元;国顺东路房屋内的财产依法分割;杨先生归还曹女士垫付的银行贷款1450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