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副总经理孟某,因客户欠公司6.4万元货款而被公司要求全额赔偿。昨天,闸北法院判决孟某只需承担公司损失的30%。
现年48岁的孟某于2001年6月进入公司,任副总经理兼二部经理。公司规定:副总经理在签订和履行业务合同中,一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将追究业务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并承担30%的经济损失。
2004年4月,孟某代表公司与外地一家企业签订了总价为54万元的销售合同。同年8月,公司设备如期送至目的地并调试合格,但对方有一笔6.4万元的余款一直拖欠不付。去年8月,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孟某赔偿公司6.4万元。仲裁委裁决:孟某按照60%比例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孟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孟某未尽及时提醒公司的义务,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公司疏于管理,未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负有主要责任。现孟某自愿承担公司经济损失的30%,符合双方当时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