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成立前,股东孙某已去世,孙某之子陈黎代亡母将股份转让给他人,造成行政审批未能通过。受让人陈坚、虞嘉为此将其告进法院,要求撤销转让协议,返还31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陈坚、虞嘉的诉请不予支持。
去年9月7日,陈坚与陈黎签订《公司及房租合同转让协议》,约定:陈黎将餐饮公司及租赁房屋转让给陈坚,转让费1万元。之后,陈坚、虞嘉又与陈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黎和孙某将全部股份转让给虞嘉、陈坚,作价30万元,孙某的签名由陈黎代签。今年初,陈坚、虞嘉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
今年5月29日,陈坚、虞嘉起诉称,他们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获悉孙某早在2005年死亡,造成变更手续无法办理,鉴于陈黎隐瞒孙某死亡事实构成欺诈,遂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法庭上,陈黎辩称,陈坚、虞嘉事先知道孙某过世事实,欺诈不成立。他可补正公司设立时的瑕疵,使转让协议能继续履行。
法院查明,该餐饮公司于2006年7月中旬成立,股东孙某在2005年11月8日已死亡。今年1月中旬,陈黎取得继承权公证书,孙某的50%股份由他继承。
法院认为,陈黎设立公司时存在瑕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应由工商部门处理;陈黎虽未告知陈坚、虞嘉公司设立时的瑕疵,但事后办理公司股份继承公证,并委托虞嘉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可见陈黎并未刻意隐瞒、诱使陈坚、虞嘉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该瑕疵行为影响的是公司转让过程中行政审批程序,补正后公司转让仍能继续进行。对转让延迟履行所造成的损失,陈坚等可向陈黎另行主张违约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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