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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邻里发生口角持刀伤人 行政处罚照罚 民事赔偿照赔

  因口角,付某操起菜刀将邻居孙某砍伤。付某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孙某将付某告上法院,索赔因伤产生的各类费用。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付某向孙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384.82元。

  2007年8月13日下午,孙某的妻子与邻居付某发生口角后打电话告诉在外的付某,付某接电后赶回家中找孙某理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周围邻居劝开。仍在气头上的付某回到家中,拿起两把菜刀来到孙某处,孙某见状转身就跑,付某紧追其后并砍伤对方背部,经鉴定构成轻伤。

  同年9月4日,公安机关对付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2007年9月,孙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付某赔偿1.6万余元。法院判定付某向孙某赔偿5384.82元。付某不服,以自己已受公安行政处罚等为由,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付某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梁宗 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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