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工作介绍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颁布的。颁布这一《决定》的重大意义在于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全社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决定》的主要内容有7项:(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而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3)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6)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7)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综合治理的主体方面,明确了不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团体,而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个部门和人民团体,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发动和组织亿万群众关心和参加社会治安工作,即全党动手,全民动手,齐抓共管。第二,就治理方法和手段来说,要充分发挥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来整治社会治安。第三,就通过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来说,不但要打击犯罪,而且要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因素和条件,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争取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法

  综合治理的基本方法是:党委领导,发动群众,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的方法;条包条、块包块、条块结合,以快为主的方法;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法;行政、教育、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内外结合、城乡结合的方;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方法等等。

  (4)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尽的义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义务作出了以下规定:“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矛盾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的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要“建立群众性的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义务主要是: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另一方面要积极投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去,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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